为筑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发布了关于强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新公告。
公告明确指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即跨境电商企业,需承担起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这些企业必须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受委托企业,专门负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召回工作。跨境电商企业需清晰界定召回流程,并将受委托企业的相关信息向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进行报备。
当跨境电商企业察觉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已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迅速通知受委托企业启动召回程序,对已售出的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同时,跨境电商企业还需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的具体情况。
跨境电商平台在监管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平台需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的防控,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认真履行召回等职责。对于那些不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应果断暂停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对于未能履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相关义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受委托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